春节将至,走亲访友、进山旅游、上坟祭祖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大量增多,火灾隐患剧增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,有效预防森林火灾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之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,请各单位和个人遵照执行: 一、野外用火规定
春节期间,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严禁在林区坟前烧香烛、烧纸钱,大力提倡以鲜花祭祖等形式祭祀;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、燃放孔明灯等行为。
二、法律责任
对违规在野外用火的行为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,应及时向当地市、县、乡(镇)人民政府报告并拨打森林火警12119报警。
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特此通告。
榆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